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奋斗目标。这一目标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全面发展的目标,全民族健康素质的提高是其重要内容之一。可以说,要小康不能没有健康,要健康不能没有医疗保障。为了达到小康社会对于人民群众健康水平要求,我国必须建立起完善医疗保障制度体系,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
一、当前我国医疗保障制度的覆盖情况和存在的差距
改革开放以来,非凡是近5年来我国城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在城镇,自1998年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颁布以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取得了积极进展,截止到2002年底,全国绝大多数统筹地区已经建立了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人口已达9400多万,初步解决了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与此同时,我国农村医疗保障体系建设也开始有了新的进展。2002年10月,中共中心、国务院下发了《中共中心、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明确了财政对农村合作医疗和医疗救助的支持政策,提出了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基本覆盖农村居民的战略目标。但从全部人口比例来看,当前已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障制度人群比例还非常小,估计不到20%。主要是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在城镇正规部门的职工及其退休人员,享受半劳保医疗的部分效益好的国有企业职工直系亲属,以及合作医疗覆盖的极少部分农村居民。与2020年全面建立小康社会,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相比还有很大差距。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有限,部分城镇居民没有相应的保障制度。《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规定,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应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照这一规定,覆盖的范围主要是在传统的正规部门就业的职工及其退休人员,而随着就业格局的变化,出现了一些按传统正规部门就业分类无法包含的就业群体,如小时工、季节工等非全日制职工、个体工商户、自由
职业者等以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这些职工有强烈的参保愿望和缴费能力,但没有相应政策。据国家统计局调查估计,这些从业人员约有7000万。同时,职工家属、失业人员等城镇非就业人口,也缺乏完善的制度安排。按照2001年城镇人口扣除城镇从业人员数和退休人员数计算,这类人员约有1.0亿。
(二)国有企业效益不佳,一些规定范围内的职工无法参保。随着我国国有企业改制力度加大,困难企业职工的医疗保障问题变得十分突出。虽然各地采取降低缴费率先建统筹基金的办法,解决了有部分缴费能力的困难企业职工的参保问题,但困难企业及职工的参保率仍然不高。据劳动保障部2002年上半年对20个城市的调查,目前已经参加医疗保险的困难企业占这些城市困难企业总户数的28.26%,职工占总人数的21.96%。个别城市困难企业职工的参保率更低。如天水市困难企业参保人员8549人,占全部困难企业职工的15%;咸阳市困难企业参保人员4820人,占全部困难企业职工的5.6%。而且,这些困难企业虽已参保,但由于缴费能力不稳定,随时都可能中断参保。
(三)流动人口缺乏基本的医疗保障,已经成为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有8000万左右的农民进城务工、经商或从事其他职业,北京、上海、广州、武汉等大城市的进城农民都在数百万以上。可以说,城市经济社会的正常运转与发展已经离不开进城农民工,但是,由于多种原因,进城农民尚未被纳入城镇医疗保障体系之中。由于缺乏基本的医疗保障以及流动人口固有的流动特性,流动人口已经成为传染病暴发流行的高危人群,并且由于他们经常在不同地区间流动,架设了传染病传播的桥梁。
(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刚刚开始建立,大多数农村居民无基本医疗保障。合作医疗是建国以后我国农村医疗保障的主要制度,一直受到世界卫生组织和其他一些国际组织的关注和高度评价。但20世纪80年代以来,由于我国社会经济结构的深刻变化,合作医疗制度出现大面积滑坡,覆盖人群由1978年的85%降低到现在的10%左右,约90%左右的农民成为毫无保障的自费医疗群体。虽然国家在20世纪90年代提出了恢复和重建合作医疗,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一直没有奏效。
(五)社会医疗救助缺乏资金支持,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依然存在。社会医疗救助制度是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这项制度,给予贫困无助或因病致贫人群以基本的医疗救助,对于保障居民基本医疗、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各地结合实际进行了一些的探索。如上海市先后出台了《关于加强本市职工医疗互助救助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文件,形成了用人单位、政府、社会三方结合的医疗救助机制,较好地解决了城镇居民中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抚养人的人员和医保对象中低收入人员因患非凡大病重病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过重且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医疗问题。北京市政府从2002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了《北京市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对于低保对象、大病患者、困难企业职工等进行救助。但从全国总体情况看,由于缺乏资金来源,大部分地区的社会医疗救助制度仍然处于探索阶段。
二、对我国建立完善的医疗保障制度体系的几点熟悉
(一)建立医疗保障制度体系要通过立法明确目标框架和基本原则,并在政策的改革和完善中坚持不动摇。考察典型国家医疗保障制度建立和发展的历史,无论是实行国家卫生服务保障制度的英国和实行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德国,还是实行个人储蓄医疗保障制度的新加坡和以市场医疗保险制度及社会医疗救助制度为主体制度的美国,都有一个共同特点,那就是各国的医疗保障制度体系都有一个坚实的理论基础和指导思想,并在反复研究和论证的基础上通过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在以后的改革和完善中仍然保持其制度框架和基本原则。如英国的国家卫生服务保障制度体系自1948年实行以来,尽管经过了多次的体制改革和政策调整,但当初确立的发展目标和基本的制度没有变,所有的改革措施都是原有制度的改进和完善;德国自1883年实施社会医疗保险制度以来的100多年中,社会医疗保险的基本制度和政策没有变,国家干预的基本理论和社会团结的互助思想至今仍然是指导德国医疗保障制度不断改革和完善的指导思想;新加坡自1955年建立公积金制度以来,尽管国际社会多有指责,甚至不承认其为社会保障制度,但新加坡政府坚持从本国国情出发,坚持强调个人责任的基本理论和改革的目标不动摇,实践证实这一制度在新加坡是成功的。我国的医疗保障制度改革要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理论为指导,从中国国情出发,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明确提出中、长期的医疗保障制度体系发展目标和当前的改革任务,坚定改革的信心。对经实践检验已经成熟的制度,要通过法律的形式将其基本的制度框架和主要原则确定下来,并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和完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