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内容
案例:某企业工程师郭某因公到某市出差期间,一日晚在旅馆突发脑溢血,迅速送当地医院抢救后无效死亡。郭某能否按工伤处理?
分析:不能认定为工伤。理由是:(1)脑溢血是一种突发性疾病,郭某具有这种病史,随时有发生的可能,并非外出才会导致。(2)郭某突发脑溢血是在旅馆里,并不是发生在出差途中的飞机、火车等旅途工具上。因此,郭某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2、违章作业导致伤亡,应该认定为工伤
案例:某工厂铆工皮某,正在车间自己的岗位上工作时,同车间吊车工谢某为赶进度,违章使用三角皮带超载起吊钢材,致使皮带断裂,钢材下落,致使皮某左大腿粉碎性骨折。皮某能否被认定为工伤?
分析:皮某应被认定为工伤。因为皮某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区域内,遭受非本人所能抗拒的意外伤害致残,故应认定为工伤。
3、发生纠纷被人打伤,不算工伤
案例:职工张某驾驶机动车为单位送货途中,一小孩忽然横穿马路,张某立即刹车,小孩由于过度惊慌而摔倒,但未造成任何伤害。张某出于人道精神,上前扶起小孩,此时小孩家长及几名亲友冲过来,不由分说将张某殴打致残。张某能否被认定为工伤?
分析:不能。因为这属于民事纠纷,派出所已立案并将主要责任人逮捕,故不能列入工伤保险范围。
4、因公外出途中发生意外事故应当认定为工伤
案例:职工王某,系某食品厂采购员。在去执行采购任务的途中,忽遇强台风袭击,王某被一块大风吹落的广告牌砸伤,造成骨折。王某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工伤?
分析:王某应当被认定为工伤。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职工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事故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王某为本厂去采购物资,其受伤是因为工作原因所致,因此,应当认定为工伤。
5、工伤医疗期未满,能否评定伤残等级?
案例:某化工厂工人李某在工作中受伤造成骨折,治疗1个月后,医生认为伤情还不稳定,需要进一步治疗康复,但李某急于要求单位鉴定伤残等级,支付因工伤残待遇,李某的要求是否合理?
分析:李某的要求不合理,因为其伤情尚不稳定,无法进行伤残等级鉴定,他应当继续享受工伤医疗期待遇,待伤情治愈或处于相对稳定时再进行鉴定。《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治愈或者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或者医疗期满仍不能工作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医疗期是职工工伤经过1至24个月的治疗(非凡情况下可以延长至36个月),伤情处于治愈或相对稳定状态,方可进行伤残等级鉴定。过早或过晚进行伤残等级鉴定,都是不科学的,不利于维护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
6、职工上下班途中与自行车相撞受伤不算工伤
案例:职工孙某下班时骑自行车与另一骑车人相撞,造成手臂骨折,孙某以上下班时间和必经路线发生交通事故为由提出工伤申请,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未认定其为工伤,孙某不解,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咨询。
分析: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的处理是正确的。按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职工认定工伤必须符合以下四个条件:一是企业规定的上下班时间,二是上下班必经路线,三是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事故,四是与机动车相撞发生的伤害事故。本案中前三条孙某都符合,但最后一条也是很要害的一条他不符合,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职工对伤残等级结论不服可否到人民法院起诉?
7、法院驳回诉讼请求的做法是否合理
案例:职工何某因工负伤后,对市劳动保障机构鉴定其为8级伤残不服,遂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过研究,对其诉讼不予受理,人民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
分析:人民法院的做法是正确的。按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职工对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伤残等级结论不服的,可以向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复查;对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复查鉴定最终结论由省级劳动鉴定机构作出。
(本文由周永波提供)
借他人身份参保,工伤后不能获得工伤赔偿
文/李新策
案情介绍:
2000年4月,易某受雇于深圳市宝安区某木器厂。在进厂时,易某借用了名为刘某的身份证,并自称是刘某,以刘某的身份进入木器厂工作。木器厂在录用易某后,向社保机构提交了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变动申请表,以刘某的身份办理了工伤保险的参保手续。两个月后,易某在工作中受伤,经过治疗后得以痊愈,但还是落下了终身残疾,并被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七级伤残。
易某认为,虽然发生了工伤,幸好单位为他参加了工伤保险,工伤赔偿还是有保障的。于是他向深圳市社保机构申请工伤认定和待遇补偿,但社保机构作出的待遇处理决定书让他大失所望,虽然其受伤的性质属于工伤得到了确认,但社保机构认为木器厂在办理工伤保手续时,在参保名册上没有易某的名字,易某不具备参加工伤保险的形式要件,应视为未参保。因此,社保机构决定不予赔偿其工伤保险待遇,并告知易某,其工伤保险待遇应由易某和木器厂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易某可提起劳动争议仲裁。
2000年12月,易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木器厂支付本应由社保机构支付的一次性工伤补偿金20712元,以及按照《广东省社会王伤保险条例》规定,企业应支付给七级伤残职工的一次性工伤辞退费43150元。经过仲裁庭开庭审理后,虽然易某主张的43150元的一次性工伤辞退费得到了支持,但裁决书认为,木器厂已经履行了其为易某办理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而且易某进入木器厂工作时使用他人身份证,违反了老实信用原则,导致社保机构拒绝支付一次性工伤补偿金,易某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因此,对易某要求木器厂支付一次性工伤补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易某觉得,还是社保机构的处理有问题,假如刘某、易某都是木器厂的员工,厂方为刘某买了工伤保险,对易某又未买,易某以刘某的名义骗保,则社保机构不予赔偿无可厚非。现在社保机构明知收取的刘某的保险费实际上就是易某的仍不理赔,这没有道理。他人认为,
社保机构对工伤员工是否赔偿,其标准不应是木器厂申报的名单,严应是厂方是否交纳了工伤保险费,因为工伤保险不是商业保险。以些为理由,易某先后提起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但结果却总是其请求被驳回,而社保机构的处理决定得到维持,
评析:
易某的遭遇确实让人同情,但是归根到底还是自己造成的。在进入木器厂工作时使用他人身份证并假冒他人身份,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关于不得使用他人身份证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木器厂申报的参加社会工伤保险的人员名单中,没有易某的名字,主要原因是易某违法假冒他人身份,使用他人身份证。对于其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对自己不利的后果,应当由易某本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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