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内容
一、关于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前后离休人员医疗待遇问题
根据山东省委组织部1980年印发的《关于离休退休干部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规定,离休人员的医疗待遇主要是“医疗费用凡在规定范围内的,应实报实销,不得包干到人”。过去公费医疗时期,国家和山东省分别制定了《公费医疗用药报销范围》、《享受公费医疗人员自费药品范围》、《山东省公费医疗使用大型医用设备及特殊医疗报销范围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分别在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方面的费用支出作出限制,享受公费医疗人员包括离休人员就医按照这些规定执行,对规定范围内的费用,离休人员实报实销,其他人员按比例报销,对规定范围外的费用均应自负。如用药方面,使用半费药的费用,离休人员自负50%后的费用全部报销,其他人员则在自负50%后,再根据工龄长短分别按不同比例报销;在特殊检查方面,如要求个人先自负20%的项目,离休人员的费用在自负20%后全部报销,其他人员的费用在自负20%后再按根据工龄长短按比例报销。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山东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鲁政发〔1999〕94号),山东省各地实施了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原有的公费医疗制度被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替代。由于离休人员在中国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各个历史时期都作出了巨大贡献,国务院[1998]44号文和省、市医改实施方案均规定医改之后他们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就离休干部医疗保障问题,省政府医改《实施方案》曾提出“具体管理办法由省卫生厅会同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另行规定,报省政府批准执行”,这是针对当时卫生部门承担离休人员公费医疗管理职能的工作实际而定的。2000年12月,中央要求离休干部的医疗保障由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落实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的意见》(厅字〔2000〕61号文)中提出“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之外,专门对离休干部实行医疗保险统筹”的精神,各地逐步对离休人员实行医疗费社会统筹的办法,并规定特保人员“原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在规定范围内实报实销”。
二、关于离休人员医疗待遇与执行医疗保险三个目录问题
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之后,国家劳动保障部、计委、经贸委、财政部、卫生部、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医药管理局等部委联合制定了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三个目录”,对职工医疗费用支出范围和标准作出限定,过去公费医疗制度中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不一致的各项规定不再执行,这既是实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基本配套措施,也是适应医药事业发展及临床基本医疗实际需要的必然选择,目前医疗保险“三个目录”,是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及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过程中,在医疗服务管理方面所遵循的最基本的依据。
医改后,由于原享受公费医疗离休人员落实医疗待遇所依托的公费医疗管理体制不复存在,根据厅字〔2000〕61号文关于“各地可参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制定和完善离休干部就诊、用药、报销等具体管理办法”的规定,目前已经对离休人员医疗费实行统筹的地方也都要求离休人员就医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三个目录”规定,对离休人员符合“三个目录”规定范围和标准的费用,实报实销,这与国务院、省政府规定“离休人员医疗待遇不变”的精神以及过去“医疗费用在规定范围内实报实销”的做法是相一致的,与离休人员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也是不矛盾的。个别人提出离休人员就医不应执行医疗保险“三个目录”,这主要是源于对我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大形势不了解所致,因此作好政策的宣传工作是非常必要的。
离休人员就医执行“三个目录”是否如个别人所理解的限制了离休人员的医疗待遇,或者是降低了离休人员的医疗待遇呢?从目前山东省已实行离休人员医疗费统筹执行医疗保险“三个目录”的各市情况看,离休人员使用乙类特殊用药自负比例大多在10-20%,有的更低,如日照市在5%,特殊治疗、特殊检查项目大多个人自负10-20%,个人自负水平并不比公费医疗时期高。事实上,现行的医疗保险“三个目录”同过去公费医疗时期的有关规定相对照,范围更宽,如原《山东省公费医疗用药报销范围》允许报销的药品共有西药693种,中成药414种,其中部分报销药品规定个人自费比例为50%,现《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所列药品共有西药1000种,中成药640种,民族药47种,其中部分报销的乙类药规定个人自负比例为5-10%。同时,为了适应医药事业发展及临床医疗的需要,国家还规定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每两年调整一次,新药增补每年进行一次,省级《药品目录》相应进行调整,因此“三个目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也是根据发展不断变化的。
现在个别地方对离休人员医疗服务管理尚按原来的办法执行,这主要是因为他们尚未启动新的医疗保险制度。随着医改的深入实施,原有的公费医疗体制和政策规定废止,在中央未就离休人员医疗服务管理方面出台新的具体办法之前,离休人员就医执行医疗保险“三个目录”是必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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