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对因公出差、探亲期间发生急病住院的参保人员 ,一般要求建立报告制度,即在治疗期间的规定时间内向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如泉州市规定:因公外出人员因患急病需就近在外地市(不含境外)住院治疗的,应在具有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就诊,并于入院后3天内向所属医疗保险中心报告。云南省则要求:探亲、出差期间在异地发生急诊住院的参保人员,由单位医保经办人员在疾病发生3日内持单位开具证明到省医保中心备案。甘肃省规定:异地人员因病需要住院治疗的,须在自住院后5日内由其所在单位医保经办人员或委托人持单位介绍信到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异地住院登记备案手续,对不按要求备案的,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不受理医疗费用审核报销工作;出差、学习、探亲等人员异地住院仅限于突发急性病种,待病情稳定后应转入居住地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并且从
第三、转往统筹地区以外的医院治疗的人员,则一般是由就诊医院提出,报经办机构核批,方可转往外地治疗。转外地通常属于治疗性质的一般转往高一级医疗机构医院,属于康复或专科治疗性质的则视异地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能力而定。仍以南昌为例,该市规定:转往外地就诊的办理程序:先由病人家属填写《南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转诊申请书》,经本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科室主任初审,到本院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审核登记,由参保人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再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参保人员转往外地就诊的医疗机构必须是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的定点医疗机构,并只能按病情选择其中的一所医院就诊,转诊时间一般不超过30天,最长为3个月,超过3个月的应办理转诊延期手续;参保人因本地无条件诊断而转出的,诊断明确后,凡本地定点医疗机构有条件治疗的,必须回到本地治疗;转往外地就诊人员的医疗费用,先由参保人或用人单位垫付。参保人在转入医院的门诊检查和住院医疗费用,待医疗终结后由用人单位持门诊病历、诊断证明、医疗清单、出院小结和发票等资料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结算手续。烟台市规定:参保人员经批准异地转诊就医所发生的符合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转往省内医院的,个人首先负担15%;转往省外医院的,个人首先负担20%,剩余部分由转诊医院按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救助基金支付标准与患者结算。
综上所述,各地对异地就医管理的通行做法是:事前向所属地经办机构申报——经居住地或所属地经办机构确认——个人全额垫付——回所属地经办机构核报。
异地就医是医疗保险工作的一个难点。各统筹地区都采取了一些具有地方特色的措施来加强异地就医的管理,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医疗费用结算滞后,医疗待遇支付不及时。按照我国目前异地就医的结算方式,病人先垫付全部医疗费,出院后凭医疗单据回统筹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销,这种结算方式一方面等待时间长,另一方面病人没有足够资金垫付医疗费从而影响到病情的及时和合理治疗。而且有的地方规定必须本人回原地核报,造成异地人员往返奔波。还有的规定一年只能报一次等等,都人为的加大了本人的经济负担。
二是医疗费个人负担过重。由于各统筹地区的医疗保险政策之间的差异,医生和病人不能同时掌握居住地和所属地医疗保险政策的具体内容,在医疗过程中使用了居住地统筹地区目录内的药品和诊疗项目,但往往又是所属地统筹地区目录外的药品和诊疗项目,结果回原地核报时,经办机构在医疗费审核支付时通常会剔除项目外的费用,致使个人负担过重,待遇不公,参保人的利益受到损害。而且,一般统筹地区对转外地就医设置的门槛过高,费用控制也较紧(这种情况越到基层越突出),这也导致病人负担加重,如前述甘肃省和烟台市的相关规定。笔者了解大连市、三亚市和湖南省本级统计的异地就医人员医疗费自负比例也反映了这个现象(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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