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我们就借鉴湖南模式,探索建立省内统筹,省外协管新模式提出以下设想:
即在一省范围内,建立全省的异地医疗监管联动机制,逐步消除省内各统筹地区管理壁垒。同时建议由国家劳动保障部出面指导、协调各省级经办机构建立省际异地医疗协管制度。国家劳动保障部确定原则、标准和协管方式,各省签定相关协管协议进行实际运作。
省内统筹方面,这里所说的统筹,并不是指医疗保险基金方面的全省统筹,笔者这里无意触动目前基金管理体制,也不涉及基金跨地区流动这一问题,而是指医疗监管方式逐步消除市县一级统筹地区管理壁垒,上升到全省统一管理。
第一、省内各统筹地区城镇(考虑到居民医保已经启动,也应与职工纳入统一管理,下同)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患者异地就医实行就诊地医保经办机构集中归口管理,原则上执行就诊地医保管理规定,享受所属地医保政策待遇。我们建议也可采取分类管理方式,对异地安置、短期驻外以及转诊转院人员不宜“一锅煮”,应分别不同情况制定不同的医保待遇支付标准。
第二、各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在各自信息管理系统中,要相应开发和建立由省统一标准的异地参保人员就医管理模块,并与本统筹地区参保人员信息相区别,以利异地就医人员的信息归集和统计汇总;同时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各统筹地区信息系统的联网对接。
第三、各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在与定点医疗机构签定服务协议时要纳入异地就医人员管理服务内容;定点医疗机构在收治异地病人时,必须严格核实身份,及时将其纳入医保信息管理系统,按照当地医保政策及管理规定对病人进行及时医治。全省范围内对定点医疗机构监管要实行资源共享,各地对医疗机构的年审结果要相互承认,凡被一地经办机构终止服务协议的,其他各地也应视同终止。
第四、探索建立异地医疗统筹费用的结算新模式。
一是经办机构按服务协议直接对医院进行支付。即在省级经办机构组织和指导下,与定点医院签定服务协议,经与当地医保经办机构联署核审后直接联网结算。
二是所属地经办机构委托就医地经办机构进行支付。即在省级经办机构组织和指导下,经办机构之间相互签定合作交流协议,先由就医地经办机构按当地政策标准支付给协议医院,然后所属地经办机构及时将费用足额支付给就医地经办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