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定点医疗机构,在收治异地病人时,都及时纳入到医保信息系统,并按照医保政策对患者进行及时诊治,基本杜绝手工开条。湖南还规定尚未取得或被暂停和解除了年度医疗保险定点协议的医疗机构,不得收治湖南省范围内的转诊参保病人。否则,就诊地医保机构不得结算相关费用,患者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也不得报销相关医疗费用。
参保患者转诊到异地医疗保险年度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要出示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医保转诊介绍信(急诊除外)、诊疗手册和本人身份证等相关证件。
异地安置的参保患者,在居住地就诊时,也要在就诊时向当地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所有异地就诊人员都按照当地医疗保险政策规定进行管理。
三是规定了几种结算方式
省内异地转诊医疗费用的结算:一种办法是定点医疗机构严格执行就诊地医疗保险“三个目录”的规定和标准。考虑到部分地方基金支付能力,由此造成的同一统筹地就诊患者费用负担与异地转诊患者费用负担的差异可通过起付线、分段自付比例和从严控制转诊等措施予以校正;另一种办法是医疗费用实行转诊患者全额垫付,自行结算,回参保地报帐的办法;还有一种办法是患者持定点医院出具的费用发票、清单、就诊地医保系统结算单或就诊地医保经办机构的相关审核证明,经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按照其具体规定严格审核后报销。无就诊地医保结算单或医保经办机构相关证明材料的医疗费用,各级统筹地医保经办机构均不得受理和报销。
明确要同步完善各统筹地医保经办机构的信息系统,建立异地转诊参保患者转诊模块,系统中要有转诊患者和本统筹区患者相区别的明确标识,以利异地转诊患者的信息归集和统计汇总。
五是建立省市县监管联动机制
加强对省内异地转诊患者的监督管理。省和各市州医保经办机构要定期组织人力对省内转诊人员病历和按本办法规定的转诊费用报销情况进行抽查,将抽查结果纳入年度工作考核及医疗机构的信用等级评定内容,实行抽查结果公布制度,以有效控制和引导参保病人就诊流向;在各医保经办机构间建立属地快速委托检查机制。对查实的定点医疗机构违规违约费用,由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依据相关规定处理,并及时通报转出地医保经办部门进行相应处理。
从20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