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按一定标准由参保人员直接到所属统筹地区经办机构限额报销;
三是由参保人员直接到所属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按规定比例报销(此种方式为大多数地区采用,前面列举的一些省市几乎都是采用这种模式)。
后两种方式,有的地区还做了一些限制性规定。比如:规定异地人员必须在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规定必须在年初或就医前将自己在当地选定的医疗机构(两到三家不等)向所属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备案,规定病人在当地医院就诊时须在规定时间内向属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告,规定必须在医疗过程结束后的限定时间内将有关票据拿回原地核报等等。
此种模式在操作上较为简便,医疗消费由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病人费用意识较强,管理成本低。这也是目前大多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采取这种办法的原因。不足之处是统筹共济性差;医疗监管由于信息、主体等的不对称而弱化,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不能得到有效的保证;由于经办机构对异地医疗行为缺乏监管手段,欺诈、骗保现象难以从根本上加以杜绝;加上病人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全额垫付,并且报销过程相对较长,待遇支付不及时,也给参保人员增添了不小的负担。前面所列举的问题几乎都是这种模式带来的。
即由经办机构根据参保人员异地居住情况和意愿,直接选择定点医院并与之签定医疗服务协议进行管理。
一是直接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有条件的进行联网结算);二是将医疗费按协议标准包干到医院,节余归医院,超支不补,也不得向病人收取。
此种模式对医疗机构按协议实行适时联动,加强了对医疗机构的直接管理,保障了参保人员医疗待遇,参保人员可以不必全额垫付医疗费用。不足之处是经办机构管理要面对众多异地医疗机构,相应要增加结算、监管等的设备和手段的投入,管理成本加大;各地政策的差异性使得医疗机构在操作上增加难度,也容易造成医院医疗服务行为发生趋利倾向,导致同病种不同治疗,同治疗不同费用,同费用不同待遇;经费包干到医院也难以提升医院对病人的医疗服务质量。此种模式实际上就是统筹地区医疗监管向统筹外地区的一种延伸,它一般适合于一定范围内(如地市一级)定点管理,适合于转诊病人就医管理。
这种模式从长远看不失为一种方向,前提是要在全国范围内形成统一的政策体系、统一的管理模式、统一的基金调度、统一的监管机制和统一的信息系统。
(三)经办机构委托管理
一般指经办机构与经办机构之间采取委托方式进行协管。异地人员接受居住地医疗保险政策管理,享受所属地医疗保险政策待遇。经办机构之间一般不发生基金往来。病人就医按当地标准向医院全额垫付,经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验证后,回所属地核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