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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就医的医疗管理、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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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异地就医的管理一直以来都是医疗保险工作的难点,本文结合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阐述了异地就医的难点,指出问题的所在,分析几种异地就医的管理模式,对省内统筹,省外协管的可行性进行论证,通过分析一些地方异地就医的管理经验,提出在一省范围内,建立全省的异地医疗监管联动机制,逐步消除省内各统筹地区管理壁垒。同时建议由国家劳动保障部出面指导、协调各省级经办机构建立省际异地医疗协管制度。国家劳动保障部确定原则、标准和协管方式,各省签定相关协管协议进行实际运作,建立省内统筹省外协管的异地就医管理模式。
【关键词】医疗保险;异地就医
一、异地就医的管理现状
(一)异地就医人员概念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实行市级统筹,也可实行县级统筹。在统筹地区(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和国外)以外就医的人员统称为异地就医人员。异地就医人员通常包括:1、长期驻外工作人员和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退休后回老家安居、跟随子女居住或自行选择某一固定的居住地);2、短期驻外人员(含因公出差和探亲人员);3、转往统筹地区以外医院治疗的人员等。成都市对“长期”、“短期”的规定较为具体:长期驻外人员是指在异地工作或居住6个月以上的参保人员;短期驻外人员是指因公出差、学习、探亲等原因在异地暂住6个月以内的参保人员。
(二)现有异地就医人员的管理办法
针对以上三类人员异地就医的管理办法通常是:
第一、常驻外工作人员和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一般每年向所属统筹地区经办机构申报备案。如南昌市规定:常驻外地工作的在职参保人和异地安置的退休参保人,必须由其用人单位单独填报花名册,并报其姓名、姓别、年龄、家庭住址等基本情况统一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后,这些参保人可选定当地一所定点医院作为本人的就诊医院,在非定点医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急诊住院的除外)。泉州市则规定:各参保单位的工作人员或退休人员,需外派或安置在外地市的,应在外派或安置后30天内,将人员名单及所选择的当地1—2家不同等级的定点医疗机构,报送单位所在地医疗保险中心确认并备案,逾期不报备者,本年度在异地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结算。上述人员因病住院时,需在选定的医疗机构就医,并于入院后3天内向所属医疗保险中心报告。确需转外就医或申请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的,需有上述定点医院的转院或诊断证明。否则就医费用自理。广州市规定:先填写《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选择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登记表》,选择当地镇级以上的公立医疗机构作为本人住院、门诊特定项目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并经当地有关部门审核盖章(当地已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的必须选择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并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盖章)后,交回单位汇总,再到广州市医保中心个人帐户科办理异地就医定点机构确认手续。杭州则规定: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由个人全额垫付,在出院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