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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厅(局):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和产业结构的调整,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 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逐步增加,这部分人的医疗保障问题日益 突出。为解决灵活就业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落实《中共中心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 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关于抓紧制定以灵活形式就业的下岗失业人 员社会保障配套办法的要求,现就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 指导意见: 一、统一熟悉,积极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范围 (一)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是解决他们医疗保障问题的重要措施,也是促进就 业和再就业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本质要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从全面实践“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的高度出发,重视灵活就业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积极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基本医 疗保险制度范围。 (二)结合经济发展水平和医疗保险治理能力,在区分灵活就业人员的人群类别、充分调 查分析其基本医疗需求的基础上,针对不同类别的人群,制定相应政策和治理办法。 (三)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要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缴费水平与待遇水平相 挂钩的原则。在参保政策和治理办法上既要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又要适应 灵活就业人员的特点。 二、明确政策,规范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方式、激励措施和待遇水平 (四)已与用人单位建立明确劳动关系的灵活就业人员,要按照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 险的方法缴费参保。其他灵活就业人员,要以个人身份缴费参保。 (五)可从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步,首先解决灵活就业人员住院和门诊大额医疗 费用的保障问题,也可为有条件的部分灵活就业人员同时建立个人帐户和实行大额医疗补助。 (六)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率原则上按照当地的缴费率确定。从统筹基 金起步的地区,可参照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建立统筹基金的缴费水平确定。缴费基数可参照当 地上一年职工年平均工资核定。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纳入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 基金统一治理。 数据统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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