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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治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自《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文本》(劳社部函 〔2000〕3号)下发以来,许多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 签订了医疗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并严格按协议进行治理,保证了基本 医疗保险制度的稳健运行。但也有部分地区迄今尚未签订协议,或虽已签订 但协议内容不够完善,在具体治理中还存在疏漏。为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 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治理,在总结各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我们拟定了《完 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的若干要点》,现印发 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协议治理,及时完成协议补充完善工作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是明确社会保险经 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双方权利与义务,规范双方行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文本,是处理双方关系,尤其是考核定点医疗服务质量和结算医疗保险费用 的重要依据。强化协议治理对于全面落实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各项政策规定, 确保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障权益,改进医疗服务,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的使用效益,实现基金收支平衡,促进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健康有效运行具有 重要意义。 各地要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和依法行政的高度,充分熟悉强化协议治理 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抓好这项工作的落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 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各统筹地区工作的指导,督促其 及时完成协议的签订与完善工作,并定期进行检查。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 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负责同志要亲自研究部署并定期督促检查协议 治理工作。目前尚未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年度协议的,必须于6月底前签订; 已经签订协议的,要参照附件所列完善要点,以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对协议 进行完善。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于7月底前将本省、区、市协议签订和 补充完善情况报送我部社会保险事业治理中心。 二、完善协议内容,明确协议治理的重点 当前要着重从落实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治理规定,改进费用结算办法, 控制参保人员个人负担,加强定点服务考核监督等方面,充实和完善协议内 容。要制定和控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药品备药率、使用率及自费药品 费用占参保人员用药总费用的比例。要加强诊疗项目治理,重点对新增诊疗 项目、大型设备检查和一次性医用材料的使用进行控制。要不断完善基本医 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健全费用控制与医疗服务质量保证机制。可以根据定 点医疗机构的级别、专科特点与定点服务内容等,在总额控制的前提下,明 确具体的结算方式与标准,并确定审核检查及费用控制的指标。要树立以人 为本的理念,简化就医结算流程,努力提高医疗保险治理服务水平。要围绕 完善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和加强费用控制等方面,确定考核监督办法, 并对违规行为和违规费用明确违约责任。 分享收藏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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