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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 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卫生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已经 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3年1月16日 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 (卫生部、财政部、农业部 二○○三年一月十日)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新时期农村卫生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实践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对提高农民健康水平,促进农村经济发 展,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大意义。根据《中共中心、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 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提出以下意见。 一、目标和原则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 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从20 03年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至少要选择2-3个县(市)先行试点,取 得经验后逐步推开。到2010年,实现在全国建立基本覆盖农村居民的新型 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目标,减轻农民因疾病带来的经济负担,提高农民健康水 平。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参加,多方筹资。农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 疗,遵守有关规章制度,按时足额缴纳合作医疗经费;乡(镇)、村集体要给 予资金扶持;中心和地方各级财政每年要安排一定专项资金予以支持。 (二)以收定支,保障适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坚持以收定支,收 支平衡的原则,既保证这项制度持续有效运行,又使农民能够享有最基本的医 疗服务。 (三)先行试点,逐步推广。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必须从实际出 发,通过试点总结经验,不断完善,稳步发展。要随着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和 农民收入的增加,逐步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社会化程度和抗风险能 力。 二、组织治理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一般采取以县(市)为单位进行统筹。条件 不具备的地方,在起步阶段也可采取以乡(镇)为单位进行统筹,逐步向县 (市)统筹过渡。 分享收藏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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