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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治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 下发以来,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对城镇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的治理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 目前仍有相当一部分统筹地区对加强个人帐户的治理重视不够,治理不规范, 个别地区存在个人帐户基金流失现象。为了加强个人帐户治理,维护广大参保 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障权益,保证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稳健运行,现就有关问题 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对加强个人帐户治理重要性的熟悉 建立统筹基金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党的十 四届三中全会确定的一项重要原则。个人帐户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 重要内容,个人帐户资金是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个人帐户 的核心是解决参保职工的门诊或小额医疗费用,同时为职工年老体弱时积累部 分资金。个人帐户治理不到位,不仅会影响参保职工当期的医疗保障,同时也 会对职工未来的医疗保障构成威胁。各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一定要 充分熟悉加强个人帐户治理,对维护参保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障权益、确保新制 度稳健运行的重要意义,转变观念,果断克服“个人帐户完全归个人所有,可 放开不管”等模糊熟悉,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把个人帐户纳入各级劳动保障行 政部门和经办机构的监督治理范围。 二、统一个人帐户的基本内容,规范治理形式 实行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都要按规定为参保 人员建立个人帐户,及时记录参保人员个人帐户的收入、医药费用支出和帐户 结余额等相关信息。各地要努力通过计算机和信息网络对个人帐户进行治理, 按照《社会保险治理信息系统指标体系——业务部分(LB101-2000)》(劳社信息 函〔2000〕19号)的要求,规范和健全个人帐户的指标体系,并做到及时更新和 维护。对个人帐户实行委托治理的统筹地区,要明确委托方责任和治理权限, 同时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实现个人帐户由当地经办机构统一治理。 三、加强个人帐户基金治理,严格控制资金支出和使用方向 数据统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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