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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治理、 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卫 生厅(局)、物价局(委员会)、中医(药)治理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 〔1998〕44号),我们制定了《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治理的意见》 和《关于确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意见》,现印 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一九九九年六月三十日 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治理的意见 为了指导各地确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 支出治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 〔1998〕44号),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各种医疗技术劳务项目和采用 医疗仪器、设备与医用材料进行的诊断、治疗项目: (一)临床诊疗必需、安全有效、费用适宜的诊疗项目; (二)由物价部门制定了收费标准的诊疗项目; (三)由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的定点医疗服务范围内的诊疗项目。 二、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通过制定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和目录进行管 理。制定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和目录既要考虑临床诊断、治疗的基本需要, 也要兼顾不同地区经济状况和医疗技术水平的差异,做到科学合理,方便治理。 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负责组织制定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见附件) ,采用排除法分别规定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和基本医疗保险 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 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主要是一些非临床诊疗必需、效果不 确定的诊疗项目以及属于特需医疗服务的诊疗项目。 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主要是一些临床诊疗必需、效果确定 但轻易滥用或费用昂贵的诊疗项目。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根据国家基本医疗保 险诊疗项目范围的规定,组织制定本省的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可以采用排 除法,分别列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目录和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 费用的诊疗项目目录。也可以采用准入法,分别列基本医疗保险准予支付费用的诊 疗项目目录和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目录。 分享收藏到:
↓下一篇: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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