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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加强企业伤病长休职工治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卫生厅(局)、 经(计)委、工商行政治理局、总工会: 目前,多数企业重视对伤病长休职工的治理,认真执行国家社会保险政策,同 时注重在改革中探索建立健全新的制度和办法,使社会保险制度更有利于保障职工 的基本生活,促进企业改革和生产发展。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近几年企业伤病长 休职工人数出现增长趋势,其中部分职工一面领取伤病保险待遇,一面从事各种有 收入的活动,影响了在岗职工的劳动积极性,不利于搞好企业非凡是大中型企业。 为加强对企业伤病长休职工的治理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要健全企业职工工伤和疾病保险的治理制度,做好伤病职工的治理工作。 各地要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提出的建立社会保险体系 的要求,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结合落实搞好大中型企业的措施,本着既有利于保 障职工基本生活,又有利于改善企业治理和提高经济效益的原则,抓紧进行工伤及 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试点工作;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伤病职工治理措施, 主动关心爱护伤病职工,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使他们得到及时治疗、休息和有 生活保障。 二、要坚持和完善企业伤病职工的休假和复工制度。职工因伤病需要休假的, 应凭企业医疗机构或指定医院开具的疾病诊断证实,并由企业审核批准。伤病职工 需要转入长休的,根据企业医疗机构或指定医院开具的疾病诊断证实,由企业劳动 鉴定委员会(小组)作出鉴定,经企业行政批准。要建立定期家访制度,及时了解 长休职工的伤、病、残情况变化,及时通知已恢复劳动能力的职工按时复工;根据 劳动能力恢复情况,安排一定的试工期或调换适当工作;要加强企业劳动纪律,对 逾期不复工或不服从工作安排的,可停发伤病保险待遇,并按旷工处理。 三、要建立健全劳动鉴定制度。企业要定期对长休职工进行劳动鉴定,实事求 是地安排职工休息、治疗、复工或调换工作。要建立和保存好职工的工伤和健康档 案,制定严密的鉴定程序和制度。县以上各级劳动鉴定委员会要按照统一的鉴定标 准,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做好退休退职的鉴定,及时处理疑难问题。各级劳 动部门要与卫生部门和工会等共同搞好劳动鉴定工作。各地劳动部门的劳动鉴定办 公室要处理好日常工作。 分享收藏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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