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不降低一些特定行业职工和有特殊需要 (即有毒、有害和艰苦岗位 )职工现有的医疗消费水平,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允许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经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组批准颁布的行业和岗位,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占工资总额 4%以内的部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列支的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
职工因公 (工 )负伤、女职工生育和普通高等院校在校学生以及职工供养直系亲属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其医疗费用仍按现行规定从原渠道解决。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广大职工切身利益和国民经济的大事,必须积极稳妥地进行。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做好宣传工作和政治思想工作,使广大职工和社会各方面都积极支持和参与这项改革,保证新旧制度平稳过渡。省人民政府成立山西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组,由省长任组长,主管副省长任副组长,劳动、财政、卫生、药品监督管理、经贸、体改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共同组成,领导组办公室设在省劳动厅,具体负责对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的指导和检查。各地 (市 )也要成立相应机构,确保医改工作的顺利进行。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从 1999年初开始启动, 1999年底基本完成。省人民政府要求,阳泉、晋城两个原国家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城市,要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和我省的《实施意见》调整充实医改方案,经省医改领导组批准后先行起步。太原、大同、长治、朔州四个市和运城地区要早测算、早动手,实施方案报省批准后,于 9月底前正式实施。其它地区要在调查测算的基础上,积极制定方案,经省批准后于 1999年底前正式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