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年限(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男满 25年、女满 20年,且实际缴费年限不低于 15年(对于 1998年以来,国有企业“ 4050”人员下岗失业后灵活就业的,实际缴费年限可适当缩短,一般不低于 10年),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或实际缴费年限不达规定的,以统筹地区上一年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足额补缴后,方可享受统筹地区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九、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应按时足额履行缴费义务。凡欠费的,从次月起暂停其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待遇。欠费 3个月以内的,按规定补缴并加收滞纳金后,其欠费期间发生的住院医疗费,按有关规定予以支付,但最多不超过本人补缴的金额;欠费超过 3个月的,应视为自动脱保,但个人帐户基金可以继续使用。自动脱保后重新参保的,按首次参保的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有条件的应参加统筹地区的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缴费标准和享受待遇,按统筹地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要在认真调查和测算的基上,于年底前,根据本意见制定出台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已出台参保办法的统筹地区,按指导意见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