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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发布《职业性哮喘诊断标准》等5项强制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其编号和名称如下:
GBZ 57—2008 职业性哮喘诊断标准
(代替GBZ 57—2002)
GBZ 68—2008 职业性苯中毒诊断标准
(代替GBZ 68—2002)
GBZ 91—2008 职业性急性酚中毒诊断标准
(代替GBZ 91—2002)
GBZ 92—2008 职业性高原病诊断标准
(代替GBZ 92—2002)
GBZ 209—2008 职业性急性氰化物中毒诊断标准
以上标准于2008年12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二○○八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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