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内容
0
定点服务机构应当遵守生育保险政策,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监督治理工作。
第十条 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后,由用人单位、本人或者其委托人,持
计划生育治理部门签发的生育证、定点服务机构签发的婴儿出生或者死亡医学证实
和定点服务机构有关医疗记录及费用收据等,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保险待
遇。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与定点服务机构直接结算生育保险费。结算标准可以采用
定额预付与医疗服务质量相结合方式确定。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或者未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由劳
动保障行政部门、地方税务机关依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海南
省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今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分享收藏到:
↑上一篇: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查看所有评论>>最新评论 共有 7 位网友发表了评论
查看所有评论>>最新评论 共有 7 位网友发表了评论
赞助商连接
48小时热榜
相关文章
评论推荐
-
这就是金字塔威力的显现本站网友 对 四问当前劳动力价格飙升 的评论 -
我是一名医生,工作了近30年,我于2006年作了肾移植手术,术后抗本站网友 对 新医改方案公开征求意见 医疗服务将适当调价 的评论 -
医保问题关系到全民的健康保障,国家这么重视是百姓的福音.过去的本站网友 对 新医改方案公开征求意见 医疗服务将适当调价 的评论 -
希望考虑户口已转入外地的退休职工的异地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以方本站网友 对 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的评论 -
保都已经下来几年了,相邻的村子都早就下来了,为什么我们村医保本站网友 对 医疗保险与医院管理 南昌 2006年7月 的评论
不妨一试
赞助商连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