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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妥善解决城镇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用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 厅(局)、卫生厅(局): 在推进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工作中,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计划生育有关 政策,现就妥善解决城镇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用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用是指职工因实行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 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已经建立地方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的地区,参保单位职工的计划生育手术费 用可列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没有建立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的地区,在建立城镇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时,可以将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参保单位职工计划 生育手术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没有参加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 保险的单位,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用仍由原渠道解决。 三、参保职工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经计划生育行政治理部门、劳动 保障部门认可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其费用可以由相应的社会保 险基金支付。 四、经有关部门鉴定,属于职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 保险基金支付,属于按照有关规定开支以外的必需费用,由用人单位解决。因计划 生育手术造成的医疗事故,按照有关医疗事故处理的规定执行。 五、各地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办法。 妥善解决城镇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用问题,涉及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各级劳 动保障、计划生育、财政、卫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抓好落实。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 财政部 卫生部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