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妥善解决城镇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用问题的通知

转换为 来源: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作者:http://www.molss.gov.cn/ 点击: 时间:2008-01-07
【内容分类】 生育保险
【分类细目】 生育保险治理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 财政部 卫生部
【颁布日期】 1999.09.28
【实施日期】 1999.09.28
【失效日期】
【失效说明】
【标题】 关于妥善解决城镇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用问题的通知
【发文号】 劳社部发〔1999〕32号
【主题词】 劳动 社会保障 计划生育 通知
  
      关于妥善解决城镇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用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
厅(局)、卫生厅(局):

在推进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工作中,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计划生育有关
政策,现就妥善解决城镇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用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用是指职工因实行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
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已经建立地方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的地区,参保单位职工的计划生育手术费
用可列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没有建立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的地区,在建立城镇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时,可以将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参保单位职工计划
生育手术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没有参加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
保险的单位,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用仍由原渠道解决。

 三、参保职工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经计划生育行政治理部门、劳动
保障部门认可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其费用可以由相应的社会保
险基金支付。

  四、经有关部门鉴定,属于职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
保险基金支付,属于按照有关规定开支以外的必需费用,由用人单位解决。因计划
生育手术造成的医疗事故,按照有关医疗事故处理的规定执行。

 五、各地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办法。

妥善解决城镇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用问题,涉及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各级劳
动保障、计划生育、财政、卫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抓好落实。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 财政部 卫生部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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