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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行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点的通知 各地(州、市)劳动处(局)、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财政处(局)、计划生育委员会、 卫生处(局)、审计处(局)、工委、妇联、人民银行,省级各厅(局、公司),中心 在甘各单位: 为贯彻实施《劳动法》,保障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完善社会保险制度, 根据国家和省上的工作安排,全省进行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现将 《甘肃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发给你们,请各地(州、市)根据本实际 情况,结合本办法进行试点。 附件:甘肃省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甘肃省劳动厅 甘肃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计划生育委员会 甘肃省卫生厅 甘肃省审计厅 甘肃省总工会 甘肃省妇女联合会 中国人民银行甘肃省分行 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甘肃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一、为了维护企业女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她们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 偿和医疗保健,均衡企业间生育保险费用的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和劳动部下发的《关于发布〈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劳部发 [1994]504号)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境内的各类城镇企业(包括铁路、邮电、电力、水利、 中建总公司、交通、煤炭、金融、民航、石油、天然气、有色企业)及其职工。 三、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实行属地治理。在甘的中心、省属企业,一律参加所 在地社会保险机构组织实施的生育保险社会统筹工作。 四、企业必须依法参加生育保险,使计划生育和社会保险相结合。女职工在 计划内生育,到企业指定的医院住院,可享受以下生育保险待遇; (一)按照《甘肃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享受产假,按全勤对待,生育津贴 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 (二)女职工生育时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等,实行限 额报销。正常生产报销不超过300元;难产的不超过1000元;多胞胎生育的,每 多生一个增加100元;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不超过100元;四个月以上的不超过 300元。超过上述标准部分,个人负担20%,剩部分由社会保险机构审核后支付。 超出规定的医疗检查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膳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女职工怀孕期间的定期检查费由企业报销。 数据统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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