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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地劳动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黑龙江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市、地劳动部 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劳动厅备案。各地要按照省劳动厅《关 于黑龙江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九五"推进计划的报告》黑劳发 [1996]204号文件要 求的时间,切实组织实施。 黑龙江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证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生活和医疗 保健,均衡企业间生育保险费用的社会负担,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我省的实际况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及其职工。 第三条 省劳动厅及各级劳动部门负责职工生育保险综合治理工作,制定政策、 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劳动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机构具体经办职工生育保险业务。 第四条 企业必须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按照本办 法规定的标准保障女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 第五条 生育保险实行分级治理。省劳动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心直属企业、 军队企业、省直属企业的生育保险基金的筹集、支付和医疗认定工作。市、地劳动部 门负责所管辖企业的生育保险基金的筹集、支付和医疗认定工作。 第六条 生育保险实行市地级社会统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市、地劳动部门对 生育保险基金统一筹集,统一治理。市地级社会统筹有困难的可暂时实行县级社会统 筹,但必须至"九五"期末过渡到市地级社会统筹。 生育保险基金的来源: (1)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2)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 (3)生育保险基金的增值收入; (4)按照规定收取的滞纳金; (5)其他收入。 第七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劳动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机构负责筹集、支付和治理。 (一)生育保险费由企业按上年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每月向社会保 险机构直接缴纳或由社会保险机构委托开户银行代为扣缴,存入社会保险机构在银 行开设的"生育保险基金"收入过渡户。各市、地劳动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 展情况,以收支平衡,略有节余为原则确定本地生育保险费率。生育保险费率一般 为企业工资总额的0.6%-1%,费率超过0.6%的报省劳动厅、财政厅审批。 分享收藏到:
↓下一篇:关于进行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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