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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关于 云南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和 云南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省劳动厅制定的《云南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和《云南省企业 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各有 关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省劳动厅联系。 云南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均衡企业生育保险费用的负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结 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以及与之形成劳动 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统称职工)。 第三条 生育保险按照分级分类治理原则,实行省、地、县三级治理。生 育保险建立专项基金制度,由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机构经办和管 理,并逐步向省级统筹过渡。 第四条 企业必须按《暂行办法》规定参加生育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生育 保险费。 第二章 生育保险基金的筹集 第四条 生育保险基金根据“以支定收,略有储备”的原则,按照参统企 业核定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工资总额的1%收缴。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作 为期间费用处理,列入企业治理费用。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条 企业实行租赁、承包经营或被兼并、转让时,继续经营者必须承 担原企业职工的生育保险费,职工的生育保险关系也随同转移。 破产、拍卖的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有关规定, 优先清偿应承担的生育保险费。 第六条 生育保险基金存入银行开设的生育保险基金专户。银行应按照城 乡居民个人储蓄同期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并入生育保险基金。 生育保险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七条 生育保险基金建立省级非凡调剂金制度。地、州、市社会保险机 构每月从生育保险基金总额中提取5%的调剂金,上缴省社保局用于在全省范 围内统一调剂使用。具体调剂使用办法另行制定。 分享收藏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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