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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各市、地、州劳动(人事劳动)局,各市、州总工会,省总工会地区办事处,省产 业(局)工会: 为了维护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待遇,均衡企业 间生育保险费用的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 女权益保障法》及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 省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股份 制企业、联菅企业、私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 简称企业和职工)。 第二条 生育保险按属地原则组织。生育保险费用实行社会统筹。生育保险 业务工作由各级劳动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机构经办和治理。 第三条 建立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 衡"的原则筹集。企业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按日或按季向社会保险 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企业具体缴费比例由同级财政、劳动部门确定,并根据费 用支出情况适时调整,但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 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在企业治理费中列支。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四条 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建立生育保险基金专户,专款专用。 银行应按照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同期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转入生育保险基金。 第五条 社会保险机构可从生育保险基佥中列支治理费用作经办生育保险业 务的必要开支。治理费标准,由劳动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经同级财政部门核 定。生育保险基金及治理费不计征税、费。 第六条 生育保险基金的筹集和使用,实行财务预、决算制度,社会保险机构 应做好生育保险基金的财务治理,接受同级财政、审计、工会等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 女职工符合《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含具有准生证流产的), 并所在单位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 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八条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项目为: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原产假期间工资)、 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治疗费、住院费和药费。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 标准可按上述项目平均费用由各地进行确定,以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若干个月的 标准支付。属于难产、多胞胎的可适当增加支付标准。 分享收藏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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