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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 关于湖北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制度改革试行意见的通知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劳动厅制定的《湖北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制度改 革试行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五年九月十三日 湖北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制度改革试行意见 (省劳动厅1995年8月29日) 第一条 为了维护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 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均衡企业间生育保险费用的负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制定本试行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适用于我省境内除乡镇企业以外的各种所有制企业及其职工。 第三条 建立生育基金制度。对生育保险费用实行社会统筹。 第四条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资金,由 企业按其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 生育保险费的提取比例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计划 由生育人数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等项费用确定,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提取 生育保险费的比例为工资总额的0.5%一l%。 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在企业治理费用项下列支。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 险费。 第五条 女职工生育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 照当地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在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女职工生育时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按规定报销的药费在生 育保险基金中支付。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的疾病的医疗费,在生育保 险基金中支付。 第六条 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由本人或所在单位按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发 计划生育证实,由医院出具的婴儿出生或流产证实,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办理手续,领取生育津贴和报销生育医疗费。 第七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收缴、 支付和治理。 生育保险基金应存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开设的生育保险基金专户。银 行应按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同期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转入生育保险基金。 数据统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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