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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条例》宣传提纲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3年4月27日以国务院375号令发布,自 2004年1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宣传工作,现将《条例》宣传提纲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 认真组织宣传和学习。 一、确定宣传重点,大力宣传《条例》发布实施的重要意义。《条例》的发布和实施, 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推进工伤保险制度改革 的必然要求,是社会保障法制化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要突出宣传《条例》的基本 内容和参加工伤保险的重大意义,宣传职工和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使用人单位自觉履行 缴费义务,使广大职工了解自身的权利和义务,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制定宣传计划,开展丰富多彩的宣传活动。各地要根据宣传提纲并结合当地实际, 制定切实可行的宣传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2003年12月上旬,各地要举办集中宣传活动。 劳动保障部门要组织工作人员,到公共场所、企业和社区设立宣传点,接受现场咨询,发放 宣传材料,主要领导要亲自带队,并尽可能邀请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参加。同时, 要充分利用电视、报刊、广播等新闻媒体,通过开辟专栏、政策解答等形式广泛深入地做好 宣传工作。 三、加强部门配合,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持工伤保险工作。要加强与安全生产、卫生、 人事、财政等部门和工会组织的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对企事业单位、医疗服务机构、医疗康 复机构等有关单位的宣传工作,为《条例》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集中报道依 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先进典型和不参加工伤保险的危害,从维护职工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高 度出发,宣传动员全社会关注工伤保险工作。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领导干部和具体从事这项工作的人员要带头学习,带头搞好宣传,并 注重了解职工群众的思想状况和对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的反映,及时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各 地在宣传贯彻中碰到的问题,望及时报告我部。 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工伤保险条例》宣传提纲 一、充分熟悉贯彻落实《条例》的重要性。 分享收藏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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