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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工伤保险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3年4月27日以国务院 375号令公布,将于2004年1月1日施行。《条例》的公布施行,对于全面建 立工伤保险制度,推进工伤保险工作,促进安全生产、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具 有重要意义。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增强贯彻落实《条例》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抓住机遇,乘势而上,全面推进工伤保险工作。为贯彻落实《条例》,切实 做好《条例》施行前的预备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开展《条例》的学习和宣传工作 《条例》是工伤保险的重要行政法规,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把学习《条 例》作为当前的一项重点工作,抓紧抓好,进行思想发动,制定学习计划, 保证学习质量。劳动保障系统工作人员非凡是工伤保险业务人员,要熟悉《 条例》的内容,理解《条例》的各项条款,增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主动性 和准确性。同时,还要组织企事业单位进行学习,让广大治理者和职工了解 《条例》的主要精神,自觉地遵守《条例》,推动工伤保险工作的深入开展。 我部将组织专项培训,推动学习《条例》活动的深入开展。 要高度重视《条例》的宣传工作。我部将于近期印发《条例》宣传提纲。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利用报纸、电视、电台和互联网等各种新闻媒体,采取 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持续广泛地宣传《条例》。要注重政策宣传与典型事 例宣传相结合,深入企业、街道和社区,向企业负责人和广大职工有针对性 地进行宣传,将《条例》精神宣传到每一个用人单位和职工,让社会各界理 解与支持工伤保险制度改革,为《条例》的贯彻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做好《条例》施行前的预备工作 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厅(局)以及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要 尽快开展贯彻落实《条例》的各项预备工作。一是深入调研,摸清底数。要 在今年8月底前完成应参保单位和职工的基本情况、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 工伤职工基本情况的全面调查摸底。二是制定贯彻落实《条例》的总体方案 或计划。要对配套文件制定、机构人员落实、宣传培训等重要工作制定出详 细计划,排出时间表,落实责任制,确保按时完成。贯彻落实《条例》的总 体方案或计划报经省级政府同意后,于今年6月30日前报我部。三是做好有 关政策文件的“立、改、废”工作。按照《条例》要求,各省、自治区、直 辖市要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和政策,统筹地区要制定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今 年年底前,要完成工伤保险的地方法规和政策性文件的清理工作,修改或废 止与《条例》精神相抵触的法规和政策。四是搞好“软硬件”建设。要提供 办公条件,制定业务流程,建立信息治理系统,预备好业务治理需要的帐表 卡册等。省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统筹地区的业务指导,确定部分城市为 重点联系城市,指导其制定实施和治理办法, 以其典型示范作用带动其他 统筹地区。 分享收藏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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