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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发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上海市、广东省、武 汉市社会保险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配合《劳动法》的贯彻实施,我部制定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以 下简称《试行办法》),现予以发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试行。现就贯彻执行《试 行办法》,推进工伤保险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熟悉,加强组织领导。工伤保险制度改革对于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促 进安全生产和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和深远影响,各地劳动部门应当高 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劳动部门和社会保险机构都要有专人负责工伤保 险制度改革,及时把握情况,制定并落实工作制度和具体措施。请各地区在9月底之 前落实负责工伤保险的工作机构,并将机构名称、直接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和地 址告我部社会保险司。 二、加大力度,加快进度。目前全国已有25个省、自治区的1100多个市县进行 了工伤保险制度改革,到今年底,要争取全国35个大中城市按《试行办法》实现改 革,全国市县覆盖面要力争达到50%,到本世纪末,要有90%以上的市县实现改革。 东南沿海地区和中心城市的进度还可以更快一些。各地区应当制定具体的进度计划, 抓紧实施到位。工伤保险应当覆盖所有城镇企业及其职工,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探索 在乡镇企业开展工伤保险的具体办法和措施。 三、建立机制,促进工伤保险与安全生产相结合。要认真制定和严格执行差别 费率和浮动费率,通过工伤保险的奖惩机制促进安全生产和工伤、职业病的预防。 在工作中,社会保险行政机构、安全监察机构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履行各自 的职责,互相支持与配合,劳动(劳动人事)厅、局负责人要加强领导和协调。 四、统筹平衡,加强基金治理。各地要在认真、细致测算的基础上确定工伤保 险费率。目前平均工伤保险费率一般不超过工资总额的1%,尽量减轻企业负担。同 时,要切实保证《试行办法》规定的工伤待遇支付和社会服务项目的落实到位,克 服和防止基金结余过多的现象。已经开展改革试点的地区,要按照《试行办法》规 范各项待遇标准和费用项目,重新测算并适当调整费率。实行改革满五年的地区, 要在今年底以前做好差别费率调整工作。 分享收藏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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