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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办规财发〔2007〕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发展改革委:
根据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卫规财发〔2004〕474号)规定,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全国伽玛射线头部立体定向放射治疗系统配置规划》,现印发你们。
请各地依照配置规划要求,在认真调查辖区内伽玛射线头部立体定向放射治疗合理需求的基础上,研究确定区域内伽玛射线头部立体定向放射治疗系统配置规划实施方案,组织有关医疗机构做好可行性研究,上报卫生部。卫生部将组织专家对医疗机构的配置申请,统一论证和评审,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附件:全国伽玛射线头部立体定向放射外科治疗系统配置规划
二○○七年三月二十日
全国伽玛射线头部立体定向放射外科治疗系统配置规划.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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