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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药事费是不是一个好举措,首先要看能否真正解决群众看病贵问题,其次要看能否保证医院的发展,再次要看能否体现医生的劳动价值。(本报记者戴丹摄) 
“医院和零售药店销售药品实行零差率,改按处方收取药事费。”11月26日下午,国家发改委党组召开中心组学习扩大会,发改委党组成员、副主任毕井泉就学习贯彻十七大精神谈了自己的学习体会,他强调,实现十七大提出的医疗服务“价廉”的目标,必须推进药品价格改革。发改委党组成员的这次学习活动一经网上公布,便在社会上引起轩然大波。
质疑
实操有困难
《医药经济报》记者在国家发改委官方网站上了解到,在11月26日下午的国家发改委党组召开中心组学习扩大会上,发改委党组成员、副主任毕井泉在谈到药品价格改革时共提出四个观点:一是要研究制定药品出厂价格,把出厂价格做实,并把价格明示,印在外包装上;二是鼓励批发行业和企业竞争,实现在出厂价基础上加5%~7%的批发环节差率的目标;三是医院和零售药店销售药品实行零差率,改按处方收取药事费;最后,患者报销的药品要参照仿制药品价格,专利药的价格高出仿制药的价格部分由患者自付。
毕井泉关于药品价格改革的这些观点一经传播,便引起了业内人士的关注,一时间质疑的声音铺天盖地。
“从理论上说,这四个措施环环相扣,能对虚高的药价起到遏止作用。”一位药品生产企业的市场部经理说,“但实际操作起来难度很大。”
毕井泉所提到的把药品出厂价格做实,实际上在年中国家发改委已有动作,国家发改委于今年5月份发布了《关于对部分药品从出厂环节制定价格进行试点的通知》,决定对21种药品从出厂环节制定价格进行试点,国家发改委价格司有关负责人就此问题曾在重庆药交会上发表意见,但目前,药品的出厂价还是由企业自定。
“把出厂价明码标出,就能把出厂价做实吗?”该市场部经理并不这么认为,由于影响出厂价的因素很多,而且出厂价是企业的商业秘密,所以,还是由每家企业自我定价比较合适,发改委假如帮企业定出厂价的话,必有越俎代庖之嫌。而现在同类药品有很多厂家在生产,为了赢得市场,厂家实际给经销商的出厂价肯定要比包装上标明的出厂价低得多。因此,发改委将药品出厂价做实的想法,实际操作起来可能形同虚设。
有人将药事费定义为“药品使用、运输、储备等有关活动所产生的成本”。但是这一说法遭到了一市民的质疑:有了药事费是不是意味着今后医院开药不收处方费?药品使用过程中的注射费、治疗费是否也取消?该市民说,医院、药店运输、储备药品有成本,但这些成本不是已经包含在药品的批零差价之中了吗?其认为,药事费实质上属于重复收费。
有医院治理者说,问题就在于药事费怎么收取?收多了患者不愿意,收少了医院要亏本,假如表面上降低了药品价格,实际上影响了医院的发展,最终的受害者还是患者,因为医院由于经济原因将难于改善服务质量。
“如何定义药事费?药事费怎么核算?每种药品的药事费标准怎么定?收取药事费的目的是什么?”湖北省黄冈市第一人民医院药剂科主任王树平说,中药和西药的制作工艺大相径庭,即使是同一种药物,假如剂型不同,制作工艺与成本也不相同,而且,是不是每种药物都可以收取药事费呢?王树平表示,应该还有更加具体的治理办法对药事费做进一步明确和规范。
观望
药价改革新思路?
上海市流通经济研究所医药流通研究中心主任代航说,发改委作为医改协调小组的主要成员之一,在医改方案出台在即之时,发改委的主要官员能在公开场合提出这样一项药价改革方案,很有可能就是将来政府对药品价格改革的一个方向。
记者从国家发改委官方网站上了解到,2001年以来,我国先后降低近千种药品价格,平均降价幅度在15%以上,累计降价总额约300亿元。但相当一部分药品价格中的“水分”仍然没有被挤干。发改委相关官员说,当前,部分政府定价的药品价格没有降到合理水平,部分药品降价空间仍然很大。一方面是由于过去在降低药品价格时,从兼顾各方实际承受能力、保持市场基本平稳的方向出发,坚持积极稳妥、分步到位的价格调整原则,使相当一部分药品价格没能挤干“水分”。另一方面,也是制药行业技术不断进步、市场竞争不断加剧所决定的。一种新药研究开发上市,随着销售数量的增加,生产成本、销售费用会逐步降低,非凡是仿制药品的大量上市,竞争加剧后,降价让利的空间会进一步增加。
“可以说,这十多年来,我国政府一直没有放弃对药品价格的改革,但是效果怎样呢?一次次降价后,患者看病贵的埋怨仍然存在。”四川大学华西医学院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专家说。
从1996年开始,原国家计委就根据国务院的要求着手研究加强药品价格治理的措施,目的是整顿药品价格秩序,同年8月下发了《药品价格治理暂行办法》,将部分垄断性药品和临床应用量大面广的少数最基本治疗药物纳入政府定价范围。同时对药品政府定价以及市场调节价治理规则,做出初步规范。1998年,原国家计委为了进一步治理药品价格高折扣、大回扣问题,降低药品“虚高”价格,又下发了《关于加强药品价格治理的通知》。2000年,原国家计委正式印发了《关于改革药品价格治理的意见》,目的是配合国务院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医疗卫生体制和药品生产流通体制的“三项改革”,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价格治理政策,提高药品价格治理的科学性。“但是事实上,我们的治理者至今仍然在为这事儿费神。”该专家抱怨说。
“医院是部分市场化的组织,实行的是标准的双轨制,其药品采购价格已经完全市场化了,药品、器械、消耗材料、建筑装修、水电,没有一样不是从市场上采购来的。”中南医院医务科一负责人说,医院向患者收取的药事费是在出厂价的基础上进行的,而出厂价在批发环节又答应有5%~7%的加价率,也就是说,假如单纯强调让医院收取药事费的话,实际上药品的成本并没有下降,那就意味着医疗机构相比以往,利润空间遭到政策性压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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