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是个特殊的劳动合同期限。
试用期在劳动关系的建立过程中很普遍。试用期实际上属于劳动合同中的协商条款。《劳动合同法》在第十七条第一款中规定了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紧接着在第二款中规定:“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因此,劳动合同中的试用期属于劳动合同的协商条款。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既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也可以不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的本质是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规定,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了劳动合同的试用期,并且用人单位在实际上使用了劳动者,那么依据上述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就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
试用期是一个特殊的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是劳动合同中的一个协商条款,本身并不是一个独立的劳动合同,也不是一个独立的期限。一般情况下,试用期届满,如果劳动关系双方没有异议,被试用者就转为用人单位的正式员工,享受正式员工的薪酬待遇等;如果有异议,则可以结束劳动关系。
试用期内的劳动关系尚处于不稳定状态,相对于其他劳动合同的解除方式,试用期内劳动合同的解除更加灵活一些。在试用期内劳动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也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关系。
值得注意的是,《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相比,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单方随时解除权都进行了限制,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说明理由,除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劳动者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等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而言,按照《劳动法》的规定,试用期内可以随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动者的这一随时解除权将受到限制,《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不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就解除劳动合同,就是违法行为,将要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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