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重庆“新城合”规划,重庆市今年在江北等5区启动试点,预计惠及160万居民,2008年将扩大试点范围,2009年试点区县将达到80%以上,2010年在全市全面建立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
市财政局局长马千真表示,开展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试点,不仅是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目标、积极探索建立城乡一体化医疗保障制度的重大举措,而且也是加快推进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实现全市社会保障事业城乡统筹发展的必然要求,更是关注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的利民之举。
据介绍,重庆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参加“新城合”可自由选择两档筹资标准。一档筹资水平为每人每年50元,二档筹资水平为每人每年160元。财政针对不同群体制定了不同的补助政策:对农村居民,各级财政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标准给予补助;对城镇居民,采取普补和特补两种补助方式。普补是对参保人员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40元予以普遍补助;特补是在普补的基础上,对三类困难群体,即低保对象、重度(一、二级)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的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政府再按每人每年不低于60元补助。
由于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重点用于参保人员住院和门诊医疗支出,因此,只建立统筹基金,不建个人账户和家庭账户。为鼓励家庭缴费,重庆市还规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账户资金可用于其家庭成员缴纳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费,也可用于支付其家庭成员符合政策规定的医疗消费中的个人自负部分费用。”
重庆市还对选择二档(160元)参保的3类人员予以政策倾斜:一是未成年人的保障待遇要高于按同档次参保的成年人。对未成年人患有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等5种重大疾病的,应适当提高基金的支付比例和支付限额。二是对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产妇,要给予每人100元产前检查、400元分娩定额补助。三是低保对象、重度(一、二级)残疾人、低收入老年人等困难城乡居民,因重大疾病产生的大额医疗费用,在按照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规定支付相关费用后,由民政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救助。
另据了解,伴随着“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试点的推进,重庆市将增建一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同时,进一步完善药品目录、医疗费用标准和相关治理制度,实行社区首诊制和双向转诊制度,更好地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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