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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调查显示,目前养老保险覆盖率低,医疗保险费用高昂又不够合理,让绝大多数中国人尤其是中老年人饱受困扰。但令人振奋的是,这些让人忧虑的问题将有望随着社会保险法的出台得到解决。同时,该法的即将出台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养老保险”真的保险吗
□ 许 斌
在现有保障机制不变的前提下,真正为劳动者,非凡是极为弱势的低端劳动者,也就是我们经常说的“农民工”着想,千万不要鼓吹、强迫将他们纳入养老保险体系,那样做,几乎相当于从他们口袋里抢钱。
对于绝大多数参保者,是两种缴费渠道并存,一种渠道来源于个人工资收入,另一种渠道源于用人单位。表面上看,后一种缴费渠道似乎与劳动者个人无关,实际上,却肯定会被用人单位列入人力资源成本核算体系,并将在一定程度上决定劳动者直接获得的报酬额度。假如无需为劳动者承担养老责任,无需将这笔钱缴纳给社会化养老统筹机构,其中一部分,乃至全部,很可能作为最直接的劳动报酬发放给劳动者。
中国的社会化养老体系,恰好反了过来,成了以返还为手段,以收钱为目的。在人口流动如此频繁、岗位变化如此巨大的今天,多数低端劳动者实际已不可能具备在达到退休年龄时顺利领取到养老金的资格,这资格是以县市统筹为基础构成中国的社会化养老保障体系,是必须在同一城市连续缴纳保金15年以上。看《人民日报》相关报道提供的数据:深圳1987年起答应非户籍人员参加养老保险,15年后,能够享受养老待遇的仅有100多人。我不知道当时有多少非户籍人员在深圳参加了养老保险,然而用这样一个分母托起100多人的分子,却肯定构成非凡触目惊心的对比。
在顺利领取养老金无望之际,参保人员可以取回养老金账户中由个人支付的那一部分,仅仅是个人支付的部分而已,而用人单位支付的那一部分,等于无偿“捐助”给了所在城市的养老统筹账户。
如上所述,这部分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保金,实际会列入人力资源成本核算体系,并在一定程度上决定劳动者最直接劳动报酬的高低,被以提供社会化养老服务的名义强行收取,然后因为现实国情、因为制度门槛的刻意阻挠,多数低端劳动者实际不可能顺利享受社会化养老服务,在现有保障机制不变的前提下,部分城市强迫低端劳动者全员参与养老保险体系之弊远大于益。(中国江苏网)
历经多年的保险制度改革
据了解,我国的保险制度改革在摸索中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86年至1993年。它以1986年国家实施劳动合同制、建立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制度等为改革的重要标志,这一阶段是将社会保险改革作为国有企业改革的配套措施。第二阶段是1993年至1998年。明确将社会保险制度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五大支柱之一。在这一阶段,原有制度临近崩溃,而新的社会保险制度被打上了效率优先的烙印,众多行业自我统筹也导致了社会保险制度进一步被分割。第三个阶段是1998年至今。这个阶段,社会保险治理体制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理顺,离退休人员与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金得到了保障,社会保险的社会化服务取得了重大进展。有关专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回顾这三个阶段,也是对现在立法工作的促进。
经过10年的积累,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已经取得了一些成就,首先是劳动者依靠国家和单位的保险观念转变为接收责任分担,个人缴费成为新制度存在与发展的现实条件。这应当是改革的首要成就。其次是单位化的劳动保险制度基本实现了向社会化的社会保险制度的转型。第三是较好地化解了我国经济改革中的风险,维护了社会的基本稳定和国民经济的持续高速增长。最后,部分地实现了社会保险制度的创新。我国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选择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
年老、患病、受伤、失业……这是每位劳动者都不愿面对的问题,又是可能或必将发生的问题。为了解决出现的这些问题,社会保险法草案中有了明确规定。
据悉,总共8章63条的社会保险法草案,重点规范了各项社会保险制度中带有共性的内容。包括社会保险的原则、各险种的人群覆盖范围、社会保险费的征收体制、社会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社会保险待遇项目和享受条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等。
据介绍,社会保险法草案坚持了三条基本思路:一是社会保险水平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二是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为改革留有余地。三是分类规范,逐步完善。
浮出水面的社会保险立法
2007年12月23日,一条消息的传出让人振奋,一部关乎全体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也关乎对国家与社会能否持续、健康与文明发展直接产生重大而深刻影响的一部法律——社会保险法草案第一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2008年1月7日,据《法制日报》报道,作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教授、中国社会保障发展战略研究项目组组长的郑功成,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主要领导和委员们作了一次讲座,题目是《社会保险制度建设与社会保险立法》。而在这之前几个月,郑功成的一篇《关于社会保险制度改革与立法中若干问题的看法》,递交到了国务院领导手中,并受到高度评价。对于这部社会保险法草案的第一次审议,专家认为这将标志着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开始由试点阶段进入制度定型发展阶段。
建立五种社会保险制度
草案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五种社会保险制度,以保障公民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必要的物质帮助。同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考虑到城镇居民、农村居民的社会保险正处于试点阶段的实际情况,草案规定:“国家逐步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农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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