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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歧与争论的实质
《南风窗》:据我所知,在《社会保险法》修订的过程中,社会保险费改税的呼声很强烈。在观念争论的背后,是否存在着深层的利益博弈?
郑功成:我其实非常不愿意将社会保险费改税之争看成部门利益之争,更愿意将这种分歧看成是对社会保险制度模式选择的不同理解。但这种分歧客观上完全可能损害社会保险制度发展的理性。
记得1998年前后,国内曾经热议社会保险费改税的问题,我当时即专门论证其不可行或者应当缓行,并将这一结果作为专题报告提供给当时的国务院主要领导同志,希望中心在所谓社会保险费改税的呼声中保持理性。
因为对社会保险选择征费还是征税都只是实施这一制度的工具与手段,它完全取决于制度模式及其财务机制的选择。征税方式要求与普惠性制度安排和现收现付式财务机制相适应,征费方式却可以满足选择性制度安排和部分积累或者完全积累式财务机制。换言之,假如我们选择的是普惠性的、现收现付式的社会保险制度,当然也可以采取征税方式,但并不必然排斥征费方式;假如我们选择的是选择性制度安排和部分积累或完全积累的财务机制,就只能选择征费方式。因此,征税还是征费,决定于制度模式与制度目标,是目标决定手段,而不是手段来扭曲制度模式的目标。
从我国现行制度模式出发,很显然,社会保险在相当长时期内仍将是选择性制度安排,作为其主体项目的基本养老保险仍将采取统账结合的非凡部分积累财务机制,这就决定了我们必须坚持参保人权利义务紧密结合并为应付人口老龄化而做相应的财务积累预备,这当然只能与征费方式相容而无法与征税方式相容。因为税收的公共性与个人账户的私有性冲突,税收的平衡预算与基金的积累相冲突,税收对劳动者权利义务直接对应关系的模糊性与现行制度安排要求参保人权利义务清楚对应相冲突。因此,社会保险费改税至少在现行制度安排下是非理性选择,其后果必定是扭曲社会保险制度自成系统地理性发展。
至于有人提出社会保险费改税可以增强社会保险的强制性,这显然是违反法治精神的。因为征费还是征税,都是由社会保险法律规定的,都是强制性的,假如在中国只有通过税务机构征税才能筹集社会保险资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其他机构却不能依法做到,那只能说人们尊重和敬畏的不是法律的权威,而是享有“特权”的部门权威,这不仅与社会保险制度的法律强制不符,更是对法治原则的漠视,是改革中必须彻底摒弃的人治遗产。因此,我10年前研究得出的结论在今天依然有效,因为我们国家还不可能就此走向社会保险普惠制,人口老龄化也不答应我们重回现收现付的老路上去。
《南风窗》:明确界定政府在不同社会保障制度中的财政责任、监管责任与服务责任,对于建设覆盖城乡的社保体系至关重要。
郑功成:我一直主张,中国的社会保险制度应该遵循权利义务相结合的原则,理性地选择走劳资双方分担责任、政府支持或者扶持的自我发展道路,最终实现社会保险自成系统、自我平衡的理性目标。要实现这一目标,首先应当让社会保险与国家财政保持适当距离,这当然不是说国家财政对社会保险制度可以不承担责任。对社会保险制度而言,政府至少有三种责任:一是政府承担起对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社会保险责任,这是它的雇主责任;二是政府应当对社会保险制度的治理及运行承担责任,这是它的公共财政责任;三是政府还应当承担起社会保险制度转型成本及对中老年职工的历史欠账清偿责任。
这种责任的承担,并不构成政府通过财政来主导社会保险制度的理由,国家财政最好是在与社会保险制度保持距离的前提下承担自己的上述责任。反之,社会保险制度的权利义务对应关系将因国家财政的直接介入而模糊化,劳资分责的格局也将陷入混乱,这一制度将丧失长期理性地自我发展的动机与机制。
《南风窗》:那么中心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职责划分呢?
郑功成:在中心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有必要确立社会保障事权与财权相适应的体制,基本养老保险、军人保障、国民教育福利等需要由中心政府承担责任,社会救助可能需要分担责任,而福利事业等在相当长的时期内由地方政府切实承担责任将是合理的选择。需要强调的是,社会保险制度转型前的历史责任急切需要找到合理的化解方案,这既是理清中心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责任的钥匙,也是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要害所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