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上海12月9日电(记者高路)备受劳动者期盼的《劳动合同法》将于明年施行,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此发布了这部新法的十个新亮点,为劳动者今后更好地维权提供参考。
一是民办非企业职工有法可依。《劳动合同法》扩大了《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及其劳动者。
二是违法不签合同单位须付双薪。根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除在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期间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外,还应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是续订“无固定合同”劳动者有权做主。根据规定,在“连续工作满10年”等三种法定情形下,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予签订。
四是1年期合同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同时,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五是“违约金”有“上限”。根据规定,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除培训服务期和竞业限制可以约定劳动者违约金之外,其余任何名义的违约金都属违法。
六是单位未依法缴社保费,劳动者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七是劳务派遣员工的劳动合同最短须签2年。在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八是非全日制员工工资不能按月结算。其结算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九是收取“押金”最高可罚2000元。根据规定,用人单位以担保等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标准处罚。
十是恶意欠薪将加付等额赔偿金。赔偿金的具体标准为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
新华社上海12月9日电(记者高路)我国《劳动合同法》将于明年施行,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日前发布《劳动合同常用条款解读》,以劳动合同示范文本的形式,对今后劳资双方所订立劳动合同的合法性作出提示和指导,并对《劳动合同法》涉及的五大焦点问题作出解答。
《劳动合同常用条款解读》“模拟”了一份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共分37项条款,并对部分条款的约定内容作了留白以便劳资双方协商后“填空”。上海市劳动保障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解读”是在《劳动合同法》所规定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基础上,结合近年来劳动争议处理中反映的突出矛盾后编写的。
这份“解读”在一些重要条款后标注了“使用提示”和“法规示要”,对条款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内容和具体应用方式作出规范。其中包括《劳动合同法》涉及的五大焦点问题:
一是劳动合同期限的约定不规范问题,非凡是一些企业违反规定不和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解读”在“法规示要”中标注了《劳动合同法》关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
二是关于企业通过滥设试用期侵害职工权益问题,“解读”在“使用提示”中明确“首次签订劳动合同的当事人才可以约定试用期”;
三是关于企业执行的工时制度问题,“解读”标注了我国现行的三种工时制度(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及其主要内容,供当事人选择,并明确了《劳动法》关于加班的规定;
四是关于工资支付问题,“解读”要求双方当事人明确约定工资的计发形式和支付时间,并对企业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定额问题进行一定限制;
五是提示双方可以协商的一些空间和内容,如服务期、竞业限制等。
新华社上海12月9日电(记者高路)《劳动合同法》明年施行在即,针对其中一些热点问题,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解答并指出,当前劳资双方对于《劳动合同法》的理解都存在一定的“误读”。
误读之一是《劳动合同法》只保护劳动者。《劳动合同法》适当向劳动者作了倾斜,但同时也根据实际需要增加了维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内容,比如新增了保护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竞业限制规定。
误读之二是《劳动合同法》适用于任何“劳动者”。实际上,《劳动合同法》中的“劳动者”是狭义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治理的人员不适用,事业单位聘用制度也答应优先适用非凡规定。
误读之三是单位规章制度职工须无条件服从。实际上,规章制度如违法并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动者可随时解除合同并有权得到补偿。
误读之四是无固定期限合同不能解除。不少人认为无固定期限合同是“铁饭碗”,是劳动者的“护身符”。事实上,假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或者符合法定的解除情形,“无固定”同样可以解除。
误读之五是求职应聘须如实回答所有提问。以往,一些求职者在面对“何时要孩子”等问题时往往只能无奈作答。一些用人单位误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中“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的规定,上述做法仍然合法。事实上,不属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单位都无权过问,劳动者也有权拒绝作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