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保障厅副厅长、新闻发言人 黄亚萍
2008年1月8日
大家下午好!今天是1月8日,首先祝大家新年快乐,万事如意!同时,借此机会,感谢大家长期以来对劳动保障事业改革和发展所作的大量宣传报导,以及各方面的关注和支持!
2006年8月,省政府印发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建设试点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6﹞45号),按照率先建立比较完善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总体要求,在我省启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试点工作,以建立和完善面向城镇全体居民的医疗保障制度,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2007年7月,国务院下发《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温家宝总理在全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座谈会上指出:“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无论对于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构筑社会安全网,还是对于推动医药卫生事业改革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都至关重要。”根据国家的文件精神和总体要求,我省进一步加快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试点工作的进度。为加快推进我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促进参保对象尽快参保,现将我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 试点工作的背景
近年来,我省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民生问题,切实加强了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全省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公务员医疗补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重大疾病医疗补助等为补充的城镇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基本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已在全省全面推行,并取得积极进展。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以外的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障问题,由于制度缺失,问题日益突出。
据统计,我省自2000年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2003年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来,享受医疗保障的人群越来越多,至2006年底,总人数达到3660多万,其中参加职工基本医保的人数为760万,新农合人数2900多万。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已基本覆盖城镇职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已实现基本全覆盖的形势下,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障问题日显突出。据统计,目前全省城镇大约有职工医保以外的居民近500万人,包括老年居民、未成年人、城镇非从业人员、低保对象、重症残疾人。这些人员是医疗保障制度的盲区,特别是无固定收入来源的城镇老年居民,他们要求享受基本医疗保障的愿望十分强烈。
在坚持以人为本,改善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工程中,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妥善解决城镇居民,特别是那些没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低收入人群、困难居民和老年人、少年儿童、残疾人的医疗问题,显得非常迫切和重要。
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比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更为复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主要政策内容有:
一是广覆盖。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要对所有非职工城镇居民作出制度安排,将老年人、未成年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及其他城镇非从业人员,全部纳入覆盖范围,真正实现制度全覆盖,不再遗留制度空白点。
二是保基本、保大病。基本保障是社会保障的重要原则,也是制度全面实施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主要是保基本的医疗需求。从实际情况看,大病住院是影响参保对象基本生活,造成“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主要原因,因此,城镇居民基本医保的重点是解决大病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用。
三是低水平起步,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待遇水平既不能过高,也不能过低。过高了,各方面承受不了;过低了,起不到保障作用,制度没有生命力。总体而言,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待遇,要高于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低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据测算,要达到这个待遇,目前城镇老年居民的筹资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0元、少年儿童每人每年100元左右。从杭州、湖州、绍兴等已经建立制度的几个地区看,基本上是达到或超过这个标准。
四是建立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对城镇老年居民、未成年人和城镇非从业人员,以个人缴费为主,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对重症残疾人和低保对象,由财政给予全额补助。公共财政的补贴按不低于总筹资的三分之一确定,省财政对各地城镇居民医保的补贴不低于财政补助总额的三分之一。省财政厅和我厅已联合下发了文件,明确了省级财政对各地的补助标准,补助标准按欠发达地区、一般地区和发达地区分档补助,分别为40元、20元、12元;各地财政也按规定及时补助到位,确保制度的顺利实施。从试点情况看,部分地区公共财政的补贴水平已达到总筹资的一半。
五是整体规划,分步实施。按照省政府45号文件和办好十个方面实事的要求,2007年50%以上的统筹地区开展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工作;2008年全省全面推开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到“十一五”末,基本实现人人享有医疗保障的目标。
国发20号和省政府45号文下发以后,省政府又召开了全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会议,研究部署试点工作,有效地推动了我省试点工作的开展。截止10月底,全省开展试点工作的统筹地区共41个,占医疗保险统筹地区的55.4%。其中有39个试点地区已出台文件,占试点地区数的95.1%;参保人数147.8万,占试点地区应参保人数的53.9%。从试点情况看,各地着重加强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强化组织领导,加快政策出台。各地普遍成立了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并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杭州市、衢州、金华、宁海县等市县由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形成了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劳动保障部门牵头抓、有关部门配合抓的工作格局。
(二)加大扩面力度,参保人员开始享受待遇。由于参保对象居住分散,组织化程度低,没有新农合那样的村级组织机构作为依托,参保扩面的难度很大。试点市县千方百计,积极扩大覆盖面。一是层层落实责任。二是发挥社区平台的作用。莲都区、普陀区、长兴各街道建立了“领导包区(社区)、干部包户、社工包人”的工作机制,按照“登上门、见到人、说上话、递上单”的要求,上门动员。三是强化宣传和培训。试点地区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以及宣传窗等载体,开展了多形式、高密度的宣传,通过宣传和培训,提高了政策的知晓率和吸引力。大部分试点地区的参保人员已开始享受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保障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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