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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赤峰市红山区、松山区、元宝山区被列为了自治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地区。通过试点,将逐步实现探索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体系,形成合理的筹资机制、健全的管理体制和规范的运行机制,逐步建立以住院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工作目标。
据悉,此次试点工作的原则是: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与赤峰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坚持群众自愿,政府组织、引导、推动;医疗保险费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适当补助;重点保障城镇非从业居民的住院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实行属地管理;坚持统筹协调,做好各类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
此次试点规定的参保范围是:具有试点地区城镇户籍,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中学、职业中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以及没有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工家庭中,长期随父母在城市居住的农民工子女,都可自愿参加试点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统筹层次方面,赤峰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实行试点区级统筹,全市统一政策规定、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工作流程。在筹资水平方面,提出成年城镇居民缴费率原则上控制在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左右,最低不低于150元;未成年人缴费率原则上控制在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左右,最低不低于70元(含政府补助资金)。在缴费补助方面,提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并对困难城镇居民给予倾斜。补助经费要纳入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城镇居民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对职工家属参保缴费给予补助。家庭缴费以及单位补助资金享受国家税收鼓励政策。对列入自治区试点的参保居民,政府按人均不低于4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其中,自治区财政按人均20元给予补助,市财政按人均不低于10元给予补助,旗县区财政按人均不低于10元给予补助。
在此基础上,学生和少年儿童中属重度残疾或低保对象所需的家庭缴费部分,自治区、市、旗县区财政再分别按人均5元、3元和2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劳动年龄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等困难居民参保所需家庭缴费部分,自治区、市、旗县区财政再分别按人均30元、15元和15元给予补助。在待遇水平方面,提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主要用于参保居民的住院、门诊紧急抢救、门诊大病医疗支出和特殊慢性病门诊就医支出。
赤峰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确定。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赤峰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以内。统筹基金范围内的支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统筹基金结余率控制在15%左右。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赤峰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左右。少年儿童患大病的,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赤峰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左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可以通过建立大病医疗保险的方式解决,对符合城市医疗救助对象的参保居民因病发生特殊困难的,要纳入城市医疗救助体系给予补助。(文/王庆华)
据悉,此次试点工作的原则是: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与赤峰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坚持群众自愿,政府组织、引导、推动;医疗保险费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适当补助;重点保障城镇非从业居民的住院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实行属地管理;坚持统筹协调,做好各类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
此次试点规定的参保范围是:具有试点地区城镇户籍,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中学、职业中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以及没有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工家庭中,长期随父母在城市居住的农民工子女,都可自愿参加试点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统筹层次方面,赤峰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实行试点区级统筹,全市统一政策规定、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工作流程。在筹资水平方面,提出成年城镇居民缴费率原则上控制在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左右,最低不低于150元;未成年人缴费率原则上控制在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左右,最低不低于70元(含政府补助资金)。在缴费补助方面,提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并对困难城镇居民给予倾斜。补助经费要纳入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城镇居民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对职工家属参保缴费给予补助。家庭缴费以及单位补助资金享受国家税收鼓励政策。对列入自治区试点的参保居民,政府按人均不低于4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其中,自治区财政按人均20元给予补助,市财政按人均不低于10元给予补助,旗县区财政按人均不低于10元给予补助。
在此基础上,学生和少年儿童中属重度残疾或低保对象所需的家庭缴费部分,自治区、市、旗县区财政再分别按人均5元、3元和2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劳动年龄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等困难居民参保所需家庭缴费部分,自治区、市、旗县区财政再分别按人均30元、15元和15元给予补助。在待遇水平方面,提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主要用于参保居民的住院、门诊紧急抢救、门诊大病医疗支出和特殊慢性病门诊就医支出。
赤峰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确定。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赤峰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以内。统筹基金范围内的支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统筹基金结余率控制在15%左右。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赤峰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左右。少年儿童患大病的,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赤峰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左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可以通过建立大病医疗保险的方式解决,对符合城市医疗救助对象的参保居民因病发生特殊困难的,要纳入城市医疗救助体系给予补助。(文/王庆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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