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试行)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减轻城镇居民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75号)以及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医疗保险统筹区域内的下列人员(以下统称“城镇居民”):
(一)在本市中小学校、各类高等院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及技工学校全日制就读的学生(以下统称“在校学生”)。
(二)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下列居民:学龄前儿童及未满16周岁的其他非在校人员(以下统称“未成年人”);男年满16岁至60岁、女年满16岁至55岁的非从业人员(以下统称“非从业居民”);男年满60岁以上、女年满55岁以上、不能按月享受养老待遇的人员(以下统称“老年居民”)。
建立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统称“居民医疗保险”)制度遵循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等、保障水平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以及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原则;基金使用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原则。
第四条(组织实施)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市居民医疗保险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办理居民医疗保险事务。
市、区发展改革、财政、物价、民政、卫生、教育、食品和药品监督、公安、工会、残联等有关部门和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保险年度)
居民医疗保险以当年10月1日至次年9月30日为一个保险年度(以下统称“年度”)。
首次申请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应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求的资料,入托幼机构的未成年人、在校学生由相应的托幼机构或学校到所在地的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其他居民到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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