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就医 一.在本市内转诊转院的手续 由转出医疗机构填写《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审批表》(加盖“医保专用章”),参保人员或家属持此表和《医疗保险证》到单位所属社保分中心办理登记手续。经审核同意后,开具《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资格确认书》,持此书及《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审批表》、《医疗保险证》到转入医疗机构办理住院手续。在本市范围内,参保人员可以在各定点医院之间转诊转院。 转诊转院的次数不予限制,但连续转院累计住院时间满90天的,计为一个结算期。满一个结算期的,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二.由本市转往外埠医院住院的手续 1.参保人员在住院期间转诊转院的,由转出责任医院填写《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审批表》,参保人员或家属持此表和《医疗保险证》到单位所属社保分中心办理登记,经审核同意后,即可转至北京协和医院(疑难病症)、北京阜外医院(心、胸外科)、北京友谊医院(肾病)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 2.参保人员在本市定点医院门诊就医后,医院建议参保人员直接到北京“三家”社保指定医院住院治疗的,由转往外埠责任医院开具转院证明,参保人员到单位所属分中心办理转外埠住院登记手续,经批准后即可转到北京协和医院、北京阜外医院、北京友谊医院三家社保指定医院住院就医。 3.转诊转院累计住院时间满90天计为一个结算期,满一个结算期,须重新办理住院登记手续。 4.本市办理转外埠医院就医的责任医院有哪些?医大总医院、医大第二医院、第一中心医院、中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医大附属肿瘤医院、天津医院(骨科)、环湖医院(神经外科)、第四医院(烧伤)、胸科医院、传染病医院、海河医院(结核病)、长征医院(皮肤病)、人民医院(肛肠病)、中心妇产科医院、眼科医院、口腔医院、血液病医院、安定医院。 5.参保人员在外埠医院住院治疗后,需定期或不定期到该医院进行门诊(住院)检查的应履行哪些手续? 经社保中心批准在外埠医院住院治疗后,需定期或不定期到该就医医院门诊(住院)检查的,参保人员先到单位所属社保分中心登记,经查实后,即可到该医院复查,发生的医疗费按参保人员在外地就医的办法申报结算。 三.异地安置人员转诊转院的手续 1.参保人员因病在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转诊转院的,不进行登记。 2.转往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在转入定点医院后5个工作日内,到单位所属社保分中心登记,登记时应提供《医疗保险证》、转出医院开具的转院证明和转入医院开具的《住院证》。 3.转往本市或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以外的,应转往北京协和医院、北京阜外医院、北京友谊医院三家社保指定医院住院就医。转院前,应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到单位所属社保分中心办理登记手续。登记时应提供由转出医院开具的转院证明和《医疗保险证》原件或复印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