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依据:根据《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1999]14号)和《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津劳局[2001]322号) 确认机关: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确认条件: 一、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并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年检合格; 二、保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质量和品种,为参保人员提供和利用药咨询服务; 三、严格执行药品价格政策; 四、具备及时为参保人员提供处方外配服务的能力; 五、具备与药品零售调剂任务相适应的药品专业技术人员,保证营业时间内有一名药师在岗; 六、参加本市的基本医疗保险,并严格执行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建立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和设备; 七、通过《医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或原行业主管部门认定达标或合格。 确认标准: 一、具备《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正本复印件; 二、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书; 三、药品经营品种清单、上年度业务收支情况及税单等; 四、《医药经营质量规范》(GSP)认证或原行业主管部门认定达标或合格的证明资料; 五、药品监督管理、价格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资料; 六、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材料。 确认程序: 一、申办定点零售药店的单位向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申请。 二、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坐落辖区内所有零售药店的申请和提供的各项资料进行审核确认。 确认时限:收到申报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与不准的答复。 |